何謂商標


何謂商標

一、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二、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

屬地原則,指各國商標權的取得及撤銷應依各國法律規定,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其主張權利範圍以其所屬國領域為限。亦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審查原則,指我國商標註冊須經審查合法始准予註冊,若有違法事由將依法核駁其申請。

使用保護原則: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3年或5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3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爭議機會必要原則﹕商標保護既以避免混淆為目的,故商標權得排除他人註冊及使用範圍,包括所謂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我國採行註冊審查原則,固可降低註冊商標被爭議的比例,減輕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爭訟負擔,但各國商標立法例皆同,對於註冊的商標均應提供利害關係人合理提出異議或評定的爭議機會。


三、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差異

除商標權之外,一般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事項,專利權主要著重國家產業技術的發展及提昇,而著作權則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的,該等權利固皆有一定存在期限,惟商標權長期繼續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得因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延展權利期間而不滅,且賦予商品極高的附加價值,堪稱為企業的第二生命。
商標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著作權主要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須由著作人個別運用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故需具有原創性,而無需達到前所未有的獨創性地步。著作類型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視聽、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一般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專利保護為鼓勵發明、創新提昇國家整體產業水準,須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保護要件,賦予專利權人一定專用期間,著重其研究發展的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用財,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


四、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2;§23Ⅰ○13;§30Ⅰ○3;§61)

以上內容摘自智慧財產局-商標的基本認識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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