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問與答


問:商標保護目的
答:「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1)。

問: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答: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問: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答: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問:什麼是「商標」?
答: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問:什麼是團體商標?
答: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除一般團體商標外,申請人亦得以地理名稱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主要係 指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為商標,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76)。

問: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答:產地團體商標係表彰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亦即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因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章之識別性,並由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作為商標,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團體商標,例如 金門縣農會所註冊之「金門酒糟牛肉」產地團體商標。

問:什麼是團體標章?
答: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74;§75)。

問:什麼是證明標章?
答: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依其證明的內容可分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的一般證明標章,以及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的產地證明標章。前者,如: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百分之百羊毛標誌,及「防火標章」、「節能標章」等,皆是一般證明標章。後者,如:「池上米」、「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等是產地證明標章。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應以具有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資格或能力者為申請人。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72;§73)。

問: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答:產地證明標章係指證明標章之證明內容,係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者。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是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藝品等。其商品或服務必須與地理來源具有相關連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務確實源自該地理區域,及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所具備之品質、聲譽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相關連。例如:商品產出之特性、品質與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特殊自然因素有關之陳述與證據。此外,如果產品本身與當地或地區傳統、公認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特殊的製造技巧等人文因素相關連者,亦可申請產地證明標章。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例如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之「池上米」證明標章、「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證明標章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證明標章。

問: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之異同?
答: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最主要不同在於前者係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團體商標,後者則是開放式,只要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規範及標示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該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其比較表如下:

事項
1.產地證明標章
2.產地團體商標

申請人資格
1.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如:鄉鎮公所
2.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如:農會、漁會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1.申請人本身不能使用
2.無明文規定限制申請人本身使用

使用對象
1.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2.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

問: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請商標?
答: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得申請商標註冊。

問: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
答: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問: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
答: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依商標法第2條之規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並指定其中1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代表人(應受送達人)者,本局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

問:可否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答:產銷班並非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代表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

問:可否以他人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
答:申請註冊之商標應具有識別性外,必須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不得註冊事由,因此,若申請註冊之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經判決確定後,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不得註冊;若已註冊者,任何人得對之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對之申請評定,以撤銷其註冊。又若未經著作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上民、刑事責任,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問: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答: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近16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問:如何提出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證據資料?
答:主張自己的商標或標章已達著名程度,而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可提出以下證據資料斟酌,但不以下列事項為限。

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的明細等資料。

國內、外的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的配置情形。

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的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的文件。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的資料。

具公信力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的文件。

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的資料。

問:商標取得註冊後,有無特別要注意的事項?
答:取得商標權後註冊人應注意的事項(1)專用期間的延展(2)持續使用商標的義務(3)授權使用應予登記(4)變換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近似使用的禁止。

商標權期間屆滿前要記得申請延展註冊
商標權期間為10年,期滿前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10年為限。但若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商標權將自商標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消滅。亦即93.1.1.註冊公告的商標屆期未延展註冊者,其商標權自104.1.1.零時起消滅。(商施§33○1)

持續使用商標
註冊後依法取得商標權,除在自己註冊的商品取得專用的權利外,並可以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所以,商標權人本身若不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不但不能累積商譽,且會阻礙別人進入競爭市場的機會,而喪失商標保護目的。故商標註冊後,若一直不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商§57Ⅰ○2)

有授權時應申請授權登記
商標權基於經營理念,可以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應依請准註冊的商標使用,不要隨意變換加附記使用
商標變換加附記的禁止規定,主要規範不當使用商標的情形,也就是商標註冊後並未依註冊時的商標圖樣加以使用,而加以變換圖樣或加附記其他文字、圖形等圖樣而影射或使人誤認為他人商品的情形。實務上,若因此影響另一註冊商標權人的權益,將依法廢止其註冊。

問:法人解散登記商標權是否消滅?
答:法人為解散登記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範圍之權利能力,亦得將其營業移轉於他人,則該法人之商標即有繼續使用之價值,其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

問: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63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問:發現他人把你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
答: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並不進行審查,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1條及第81條規定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事。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係以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行號名稱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明知為他人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或行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負有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我國為使網域名稱的管理更為完善,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來管理.TW之網域名稱,而TWNIC為有效處理網域名稱的爭議,特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若登記人之網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之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問: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
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仍不得排除他法領域之規範,諸如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是以,若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可考慮依商標法第62條或公平交易20條第1項規定尋求救濟。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前述法令之規定,須由法院或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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